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李晨希
狂風來襲,茶社玻璃高空墜落砸傷行人!極端天氣下,沿街商鋪的安全隱患竟成“隱形殺手”,是意外還是責任缺失?商家該如何防范高空墜物風險?行人又該如何有效避險?近日,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024年9月,吳某從郴州市健康路被告某茶社樓下路過時,突刮大風,該茶社的玻璃發生墜落,不慎砸中吳某的雙手。吳某當日到醫院進行治療,進行了清創縫合術,后續又進行了復查,共計花費醫療費用713.4元,已由被告某茶社經營者彭某賠付。雙方因對賠償金額無法協商一致,吳某訴至法院。 另查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評定吳某因外傷致雙側肘關節軟組織皮膚裂傷的傷后誤工期為18日、護理期7日、營養期10日。
法院認為,本案系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因吳某未提交相應完稅憑證等證據證實其實際收入、未就護理人員的收入水平進行舉證,故法院參照上一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和護理費,同時酌情支持營養費,根據司法鑒定機構的評定,誤工時間為18天,護理時間為7天,營養期10日。另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費50元。吳某所支出的900元司法鑒定費系確定其損失支付的費用,予以支持。吳某訴請的精神撫慰金5000元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支持損失共計4771元(誤工費2535元+護理費986元+營養費300元+交通費50元+鑒定費900元)。
被告某茶社的玻璃墜落后不慎砸傷原告吳某雙手,其作為管理人應當保障門窗玻璃等設施的安全性,被告某茶社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吳某僅路過被告樓下,無法預見玻璃墜落的相關情形,對本次損害不具有過錯。因此,被告某茶社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向原告吳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771元。
責編:王亞東
來源:湖南法治報